
半岛网3月20日讯(记者 王震远) 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被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于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市南区江西路106号4单元网点辛此处餐饮服务企业使用的瓶装燃气罐体上的标识为某特,瓶装燃气数量为壹个,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市南区江西路106号4单元网点辛为建筑高度大于27m的高层建筑青岛液化气站,高层下禁止使用瓶装燃气),为第壹次查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青岛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相关规定,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某公司被处罚并非******次。
202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青岛某公司在市南区基隆路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并销售2只,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青岛液化气站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处理。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青岛液化气站下罚款。***终,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2000元。